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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打车软件纠纷案判决:接单拒绝其他人不算拒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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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30 13:05:44

原标题:全国首例涉打车软件纠纷案一审判决

手机接单拒绝其他乘客不算拒载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 通讯员李鹏飞)昨天下午,全国首例因出租车使用打车软件未搭乘路边乘客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原告严某认为被告上海锦江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拒载”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合同尚未成立,被告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单,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判定被告违约、并赔偿违约损失3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28日16时03分至07分,锦江公司驾驶员施某驾驶出租车完成本案纠纷前的最后一次营运。16时46分09秒,驾驶员通过“滴滴打车”手机软件抢单成功,并根据叫单乘客指示,于50分许驾车行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习勤路路口,停靠于此。

见有出租车停靠后,一女子打开车门坐入车内,但很快又从出租车上下来。此时,也在此等候出租车的严某见状后径直走向出租车,并打开车门坐入车内。司机告知严某,其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单,正在等待客人。说话间,叫单乘客坐上了副驾驶座位,严某也随即下车。17时02分许,叫单乘客到达目的地下车。

严某认为,该车辆处于待运状态,其拉开车门坐入车内,与被告运输合同已经成立,被告驾驶员必须按照指示将其送往目的地。驾驶员以使用打车软件接单为由拒载,构成违约,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也就是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原告上车前已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原告上车后,被告驾驶员也立即告知其正在停靠等候软件叫单乘客。因此,被告主观上并没有拒载原告的故意。原、被告之间并未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

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违约,并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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