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采取分阶段、分区域的方式,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施了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第一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向社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在昆明市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第二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上行驶。限制通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
昆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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