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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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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29 11:56:44


“还钱吗?“不还!”“拘留!”“凭什么抓我!”“还可能被判刑!”“我还!”……长期以来,一些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千方百计规避、甚至刁难法院执行,隐匿、转移财产。

5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云南法院审理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十件典型案例。云南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刘宗根说:“以此向社会传达云南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深入开展反规避、反抗拒执行的决心。”在这十个案件中,被执行均被判处缓刑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依法打击拒执犯罪

生效判决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判决如果得不到执行,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发布会上,刘宗根指出,长期以来,一些被执行人缺乏履行法院判决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配合、不协助,甚至刁难执行,隐匿、转移财产,视生效裁判为儿戏;一些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规避执行。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情节严重的规避和抗拒行为,法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说,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成为了云南省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全省两年多判处拒执罪案件147件

对此,两年多来,全省法院多措并举,重拳出击,持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信用惩戒力度,持续开展了反规避、反抗拒执行行动:一是对查实的一般规避行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二是对情节严重的规避和抗拒行为,利用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016年1月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已判处拒执罪案件147件。

今年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最后一年,是决战之年、攻坚之年。刘宗根说,决胜“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全省法院将坚决贯彻最高法院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不辱使命。

部分典型案例

欠钱80万不还,擅自隐匿、转移财产

2015年4月,保山中院审理原告林祥云与被告蔡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蔡开富归还林祥云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蔡开富未主动履行,林祥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责令其限期履行,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其应当及时补充报告。蔡开富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015年12月,蔡开富将自己在强晓加油站的22.5%股份转让变现,获得资金206万元。他收取10万元现金,同时指使买受人将其余资金存入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2016年6月,蔡开富将其名下的奥迪A6轿车出售给他人。以上两次财产状况变动,蔡开富均未向法院报告。

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2016年11月8日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开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前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人蔡开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物,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蔡开富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已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蔡开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车主“玩失踪”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赵红飞因其雇员赵寿海驾车高速行驶,致同车乘客杨根伟受伤致高位完全截瘫(一级伤残)。鹤庆县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由赵红飞、赵寿海连带赔偿杨根伟等六名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赵红飞、赵寿海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杨根伟等六人遂于2013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赵红飞、赵寿海先后交付执行款共计5万元。在法院主持下,两被执行人与杨根伟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两被执行人对赔偿款各自承担50%责任;赵寿海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

而赵红飞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且外出去向不明;经法院多方寻找,均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执行法院遂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通过网上追逃,于2016年5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将赵红飞抓获到案。

赵红飞归案后,其家属代其将执行款13.5万元交到法院;庭审当日,赵红飞将余款8万余元全部支付给受害人。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红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鹤庆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赵红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获近百万拆迁款却不还40万欠款,获刑一年半

原告杨名寿与被告徐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徐庆菊偿还原告杨名寿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庆菊未主动履行,杨名寿于2013年1月向官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徐庆菊在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且为规避执行,尚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将其名下财产进行转移。2015年6月,徐庆菊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6年7月,执行法院获悉,徐庆菊在昆明市大板桥街道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待领取,法院执行人员立即前往执行。但徐庆菊却在执行人员赶到前就将补偿尾款转移至其银行账户。待执行人员赶到银行后发现,徐庆菊已将款项提取。后执行人员向徐庆菊核实,其承认已领取拆迁补偿款99万余元的事实。执行人员敦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徐庆菊当时承诺第二天即偿还所有款项,过后却仍不履行。

2016年8月,执行法院将该案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7年3月,检察机关指控徐庆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官渡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前述事实,以被告人徐庆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提起上诉,昆明中院审理后,于2017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以上诉人徐庆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欠款66000多元不还,声称经济困难,

却出入高档饭店

罗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成瑞与被告罗平致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汽车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前给付李成瑞汽车配件款66990元。

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汽车公司并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李成瑞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汽车公司属于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熊政权是汽车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5年5月,法院依法裁定追加熊政权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敦促其履行判决义务,熊政权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未予履行;但其在此期间依然出入高档饭店,甚至还在家中大摆酒席宴客。

2016年5月4日,熊政权因拒不执行裁定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5月13日,申请人李成瑞指控被执行人熊政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5月17日,熊政权被法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罗平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熊政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达成执行和解后仍不履行,获刑三年

2010年3月,陈坤富将其承包经营的杉木林以1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田维荣,田维荣向陈坤富支付3.6万元后将杉木砍伐完毕,却对余款拒不支付。陈坤富向法院起诉,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田维荣向陈坤富支付合同余款8.9万元。

判决生效后,田维荣未主动履行,陈坤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田维荣分期履行义务;但田维荣在履行5000元后,对剩余部分拒不履行。

陈坤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经执行法院调查,田维荣每年均有固定的房屋租金收入1.6万元,并于2014年4月花费3.6万元购买一辆二手面包车。因田维荣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后其仍拒不履行。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因其认罪态度好,且已履行完支付义务,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本报记者 曹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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