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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的通告

文章来源:开远市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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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25 16:39:08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192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开远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证明,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依据。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请直接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一、补审和补缴残保金事项

  (一)补审和补缴范围

  2017年和2018年未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残疾人职工的上述单位直接到所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补审申报材料

  同下“残联现场年审”中用人单位现场提供材料1至8项。

  (三)补审和补缴受理地址

  补充审核只能在用人单位管辖税务机关所对应的年审经办残联现场办理,不能在网上和手机上办理。

  补缴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算征收。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事项

  (一)年审对象

  驻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男16岁至60岁、女16岁至55岁)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且必须是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年审时间

  2019年6月24日至8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为集中年审时间。逾期不办理年审手续的,开远市残疾人联合会一律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三)年审地点

  开远市残联教育就业服务站(市东新路296号消防二中队旁);联系电话:0873—7229358。

  (四)年审方式

  1.残联现场年审

  用人单位现场提供材料

  (1)《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表》;

  (2)印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3)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4)残疾职工上年度在本单位就职的证明(在编证明、或者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上年度支付给残疾职工在职起止(1和12月)两个月份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证明;

  (6)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包括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国家机关不含此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7)智力和精神残疾职工《同意就业声明》;

  (8)智力和精神残疾职工监护人关于该残疾人适合就业的《证明》。

  其中年审材料中的1、7、8项样表可到《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首页下载(网址:http://yncjrjy.cn:86/)。

  2.网络申报年审

  (1)登陆网址:《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http://yncjrjy.cn:86/;

  (2)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政务服务平台中—我的服务—年检年审—残疾人就业年审;

  请用人单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自行上传以上相关材料(原件扫描)。

  三、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相关事项

  (一)申报缴纳主体

  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二)申报缴纳时限及地点

  时限:用人单位于9月1日至12月20日(不含节假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开远市税务局(开远市兴远北路70号);

  联系电话:0873—3162837。

  (三)申报缴纳时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证明、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之和÷1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和÷1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四、注意事项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三)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五)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开远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开远市税务局

  开远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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