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指鹿为马,今有认熊为獒。近日,宜良县匡远街道金星社区靖安哨村村民苏某主动找到森林公安民警,称其养了一只黑熊,想请森林公安民警帮助处置。
5月9日,宜良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来到村民苏某家中,见到了其饲养的黑熊。民警了解到,黑熊是多年前苏某到文山旅游时在路边购买的,当时说是只小藏獒,苏某带回家后也一直当藏獒来养。谁料它越长越像黑熊。苏某虽然有点害怕,但是养了这么两年,都有感情了,也怕放走了伤到人或者受到伤害,索性就每天肉汤、水果好吃好喝地养着,也没有意识到驯养野生动物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经过前段森林公安“春雷2018”专项行动不断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苏某意识到私自驯养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所以自己主动联系了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希望对其驯养的黑熊进行救助。
森林公安提醒
黑熊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属违法行为,同时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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