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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居民养老保险增设3000元缴费档次标准

文章来源: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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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26 13:07:08

 本报讯 记者李婧 近日,云南省人社厅和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3000元缴费档次标准。

  65岁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

  在中央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省委、省政府根据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州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财政承担50%。参保人在缴费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州市、县财政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缴费档次标准增至13个最高3000元

  针对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此次《实施意见》,在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缴费档次标准基础上,增设3000元缴费档次标准。在脱贫攻坚期间,对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其缴纳最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施意见》显示,对于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缴费的参保人,依次享受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参保人所选档次标准的6.5%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外,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区财政承担50%。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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